|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乡镇企业的统计范围
1.概念
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以及外地人(包括城里人)在农村、乡镇兴办的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为主和具有发展农村经济本质特征的各类企业。
所谓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实际支配作用是指企业投资虽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为主,但是利用了农村耕地,利用了农村基础设施、资源和劳动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参与管理。
2.统计条件
凡列入乡镇企业统计范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l)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生产经营人员;
(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但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独立计算收入、支出、盈亏情况;
(4)除农业企业外,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统计范围
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企业、村(村民小组)办企业、联户(股份合作、合伙)办企业、户(私营)办企业,以及这些企业之间或这些企业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等多种经济成分联合投资建立的企业。
4.其他有关规定
(1)除建筑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统计以外,跨地区联营企业、东西合作企业等,由企业所在地统计。
(2)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集体企业,仍列入集体经济统计。
(3)凡属乡镇企业举办和管理的各类交易市场,其各项经济指标,由摊位租赁费和该乡镇企业在该交易市场中自办企业的经营额两部分加工而成。
(二)乡镇企业的统计分类
1.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
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乡镇企业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一是内资企业: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二是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此外,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农村个体经济中类比乡镇企业统计条件的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也作为乡镇企业的组成部分进行统计,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故正表中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只在补充资料中填报。
(1)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2)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3)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6)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7)个体工商户是指同时具备乡镇企业4个条件的,由个人投资兴办、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劳动成果归个人占用和支配及有少量雇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实体。
(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9)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由集体企业改制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与港、澳、台商合资合作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都属于有集体经济成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乡镇企业分为农业企业、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和娱乐业、以及其他九大类。
(1)采矿业 指对固体(如煤、铁矿石等)、液体(如原油)、气体(如天燃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2)制造业 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乡镇企业中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和其他能源发电如沼气发电以及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均属于工业。
(4)建筑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指建筑工程从破土动工到工程主体结构竣工(或封顶)的活动过程。不包括工程的内部安装和装饰活动。其中房屋工程建筑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不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工程准备活动。土木工程建筑指土木工程主体的施工活动,不包括施工前的工程准备活动。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还包括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和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建筑安装业 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
建筑装饰业 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其他建筑业包括工程准备、提供施工设备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的建筑活动。如房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前的准备活动和为建筑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的服务等都属于其他建筑业。
(5)交通运输、仓储业
交通运输业 指从事货物和旅客运输的企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话动(乡镇企业不涉及的铁路、航空和邮政等,故未作表述)。
(6)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
批发业 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零售业 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7)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和其他住宿服务等。
餐饮业 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销售的服务活动。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和其他餐饮服务等。
(8)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和娱乐业
居民服务业 指专门为顾客提供服务性劳动的企业。具体包括: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欲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和其他居民服务等。
其他服务业包括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和其他未列明的服务。
修理与维护包括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即非汽车制造厂、修理厂的修理与维护活动。这类活动一般在路边规模较小的修理服务部进行。包括为汽车、摩托车提供上油、充气、打腊、抛光、喷漆、清洗、换零配件、出售零部件等服务。此外还包括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和其他日用品修理。
清洁服务指对建筑物、办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洗和消毒服务。包括专业公司和个人的清洁服务。
娱乐业指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和其他娱乐活动等。包括各种室内娱乐活动和以娱乐为主的活动,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娱乐场所和其他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彩票活动、公园、海滩和旅游景点内小型设施的娱乐活动。
(9)其他
其他 指上述企业类型以外的乡镇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包装行业等。
3.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
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乡镇企业分为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两大类。
规模以上企业(通常亦称规模企业)是指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各行业、各经济类型的企业;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不足500万元的统称为规模以下企业。
4.按产业分类
第一产业 农、林、牧、渔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第二产业 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 除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5.在企业分类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同时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门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主营业务收入确定其行业性质。
(2)企业集团的成员,如果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视为独立企业单位统计;若无企业法人执照.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计,不能重复。
(3)以批发、零售和饮食为主,同时加工一些商品的企业,不列入工业统计,分别列入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
(4)属于生产资料的修理列入工业,如汽车、拖拉机的修理等;生活日用品的修理列入服务业,如电视机等家用电器的修理。
(三)乡镇企业统计的有关要求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凡虚报、瞒报、伪造、纂改统计资料,一经查实,取消企业或行政管理部门各项荣誉及企业家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各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本系统的统计资料。
3.本制度中的各项数据必须从企业原始记录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和符合统计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建立名录库,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统计,不得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和无根据的上报数字。
4.本制度的填报要求和指标解释,除本制度已有说明外,应以国家统计局制发的有关要求、解释为准。
5.统计数据上报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6.本制度的填报数字一律按规定的计算单位填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7.本制度所列年报资料必须于次年3月 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上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的年度报表,格式要规范,内容要齐全。上报的年报资料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的统计年报报告文件;
②统计分析报告;
③年报统计报表数据。
8.直报点年报表于次年3月底前由各省(区、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以过录表形式汇总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到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